選擇章節
第七條之一
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六十五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有多年歷史,期間各縣市、鄉鎮均曾有不少資深民代,對在地事務熟稔,協助改善地方建設、表達民瘼有極大貢獻。尤其近年來對於民代強調建立資深制度,希望透過專業的累積,讓議事能更有效運作。然而宥於地方民代被認為是無給職,無法參加公保及支給退職金。
三、許多國家地方民代為專職,對於推動專業問政及提升議事品質是一大幫助。相對於我國地方民代不被視為專職,漠視許多資深民代付出多年時間與心血代表基層民意,專職從事地方民代事務,無疑是對於推動專業問政方向是相違背的,也對專職資深地方民代並不公平。
四、為保障資深民代權益,提升議事品質與專業問政,讓專職從事地方民代者有其晚年可獲得保障,政府應建立制度,並發給退職金。
五、爰此,提請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二、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已有多年歷史,期間各縣市、鄉鎮均曾有不少資深民代,對在地事務熟稔,協助改善地方建設、表達民瘼有極大貢獻。尤其近年來對於民代強調建立資深制度,希望透過專業的累積,讓議事能更有效運作。然而宥於地方民代被認為是無給職,無法參加公保及支給退職金。
三、許多國家地方民代為專職,對於推動專業問政及提升議事品質是一大幫助。相對於我國地方民代不被視為專職,漠視許多資深民代付出多年時間與心血代表基層民意,專職從事地方民代事務,無疑是對於推動專業問政方向是相違背的,也對專職資深地方民代並不公平。
四、為保障資深民代權益,提升議事品質與專業問政,讓專職從事地方民代者有其晚年可獲得保障,政府應建立制度,並發給退職金。
五、爰此,提請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年且年滿65歲,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