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明才等18人 110/10/29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
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滋擾醫療機構秩序或妨礙醫療業務之執行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醫療設施毀損,致生危險於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然聚眾犯本條之罪行,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受媒體報導病患家屬於急診室或醫療院所中對於醫護人員暴力相向之個案屢見不鮮,然此舉不但危害醫護人員生命安全,更可能耽誤其他急診病患急救的黃金時刻、或其他門診病患的就醫權益。其中,急診室之病患大多為立即性、急迫性的急性醫療病患,倘若因暴力事件延誤醫治時間,將使其生命的危急性陷入更高的風險之中,故於醫療院所所發生之暴力行為,極易致不特定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受到侵害。

三、2021年6月COVID-19疫情期間,醫療院所為防疫措施焦頭爛額之際,更有確診者,因其另有通緝犯之身分,故而持拐杖破壞隔離窗,並關掉其他患者的氧氣瓶後逃離醫療院所,其破壞醫療設施之舉令醫療院所受傳染性疾病於高度風險之中,不但將影響醫護人員,更致同一醫療院所及其周邊之不特定他人暴露於高度受傳染風險之中。

四、綜上,急診室醫療人員長期處於高風險環境下工作,並因威脅暴力橫行,已嚴重影響醫療品質,並易造成不特定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於高度危險之中。為求保障醫療人員安全暨提高醫療品質,特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