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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江啟臣等18人 110/10/22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得予制止。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反質詢或就委員所詢事項虛偽陳述。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外,不得拒絕答復。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主席應立即予制止並要求據實答復。
立法說明
鑒於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明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係憲法基於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立法委員為行使憲法賦予之職權,有質詢之權,受邀備詢官員有誠實說明之義務,然近來屢有官員於國會備詢除避重就輕、實問虛答規避監督,甚至反質詢等惡行,近來更有發生以言辭辱罵立法委員之情事,嚴重藐視國會,羞辱代表全國民意之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爰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對於行政院院長或部會首長對於質詢之答復若有超過質詢範圍、反質詢或實問虛答者,主席應即主動制止並要求據實答復,以保障立法委員質詢權之行使,維護國會尊嚴,落實立法監督行政之憲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