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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等18人 110/10/22 提案版本
第七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所議決之議案,除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外,法律廢止案及其餘均經二讀會議決之。
立法說明
現行立法院審議法律修正草案,審議結果有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訂、廢止及修正通過等樣態,惟實務上除修正通過須經三讀程序,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訂及廢止案於院會二讀議決後即不續行三讀程序,然法律案並不僅限於法律修正或制定案,維持現行條文、不予增訂及廢止亦均屬之,維持現行條文或不予增訂為二讀不通過,故無三讀之必要;惟法律廢止案旨在審議法律應否廢止,因無修正文字之必要,向例均省略三讀程序,為免爭議,明定法律廢止案無須經三讀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