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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劉櫂豪等16人 110/10/29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第一、第二兩區內應共同禁止及限制事項:

一、第一區全部及第二區特別指定地區如山地或要塞獨立守備地區,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論軍、警、人民不得出入。

二、因公出入特別指定地區者,非經要塞司令之許可,不得攜帶具攝影錄影功能之設備或儀器、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

三、非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外國商輪、軍艦不得通過或停泊。

四、非經國防部之許可,不得新設或變更鐵路、道路、河渠、橋樑、堤塔、隧道、永久棧橋等工程。但交通部對於上列工程如有設施,除緊急搶修者外,應先與國防部洽商。
立法說明
一、要塞堡壘地帶法於民國91年修正增訂要塞堡壘地帶之定義,並配合增訂第七條之一、第七條之二、第十四條之一,惟其餘條文從民國43年修正至今,未曾修訂過。

二、要塞堡壘地帶法第六條明訂禁止及限制事項,其中規定「不得攜帶照相機、武器、觀測器及危險物品」,惟該條文訂定時,科技發展尚無具拍照攝影功能之手機等電子設備,因此為配合科技進步,特擬訂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