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貴敏等28人 110/10/22 提案版本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說明
刪除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得按次連續處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或致重傷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並將原罰鍰一萬元至五萬元規定,提高到三萬元至五萬元。

二、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施以違反刑法之行為,以致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刑度皆提高至二分之一;罰金由三十萬元提高至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