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美玲等20人 110/10/22 提案版本
第四十九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工,不適用之。
雇主不得使女性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性勞工宿舍。

前項第一款所稱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雇主與勞工約定之安全衛生設施優於本法者,從其約定。

女性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第一項規定,於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必須使女性勞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但書及前項規定,於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不適用之。
立法說明
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

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

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
第五十一條
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女性勞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立法說明
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

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
第五十二條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子女未滿一歲須女性勞工親自哺乳者,於第三十五條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立法說明
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

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
第六十九條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性勞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立法說明
一、綜觀我國工業發展之歷史背景,1950年代起輕工業開始蓬勃發展,其勞力密集之特性,促使大量女性投入工業生產,亦引起相關勞動權利之探討。社會公認「女工」一詞多指從事加工出口業、電子業等生產線勞務之女性工業受雇者。

二、現今女性從事之勞務多元,「女工」一詞之社會性意義相對偏狹且不合時宜,為使用詞精確並統一,比照第三十條之一之用詞,將全案之「女工」統一為「女性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