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趙正宇等16人 110/10/15 提案版本
第二百九十二條
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刪除)
立法說明
一、介紹墮胎罪於民國十七年訂立至今已近百年,隨聯合國消除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內國法化及我國優生保健法之立法,本條文之立法理由及規範內容顯已不合時宜。以刑罰手段禁止墮胎相關資訊之流通,恐不當限制婦女之身體自主及健康安全,違背公約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平等人權之意旨,且無法達成遏阻非法墮胎風氣、保障胎兒生命法益之效果,爰予刪除。

二、公然煽惑他人以違法形式施行人工流產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定有相應之刑罰規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亦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為有害胎兒發育之行為,違反者並應依同法第九十八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據此,現行法已對胎兒之生命健康權益提供適足之保障,毋庸再以前置化立法之手段,懲罰公然介紹墮胎方法或物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