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正宇等20人 110/10/15 提案版本
第十五條之二
為加強離島道路交通管理,促進永續發展,公路監理機關於本條規定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得依離島地區居民之申請,對該地區經報廢登記之汽車辦理檢驗;檢驗合格者,准予依法領用牌照行駛。
前項檢驗及牌照領用之申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