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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左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警察人員之退休,除依下列規定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退休人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辦理者,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
一、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得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酌予降低。
二、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身心障礙,不堪勝任職務並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命令退休者,其退休金除依規定按因公傷病標準給與外,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基數內涵均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
三、領有勳章、獎章者,得加發退休金。
警察人員在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前項第二款情形,現仍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月退休金之給與,自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加發退休金之對象、基數、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行政院、考試院會同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人員依所任職務最高等階年功俸最高俸級計算之退休金高於銓敘審定合格等級計算之退休金者,其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
退休人員僅限於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辦理者,需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條第三項停止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因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而得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核發補償金者;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退休生效時,仍依原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其應領之補償金一次核發。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本文酌作文字修正,增訂第五項及第六項。
二、有關警察人員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情形,比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規定與作法,應僅限於退撫舊制之優惠存款,於再任職務時,停止辦理之情形,退撫新制之優惠存款並不與焉,爰增訂第五項規定。
三、經查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之退撫制度,每年給付率修正為本俸之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而原先舊制給付率之計算方式係為年資一~十五年,每年給付率係為本俸之百分之五,因此新制實施後,與舊制間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又一百零六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後,造成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者之補償金得結算後一次領取,七月一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另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仍保留補償金之制度。形成公務人員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及軍公教不一致的現象。為使現職、已退者及軍公教能有一致之標準,爰增訂第六項之規定。
二、有關警察人員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之情形,比照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相關規定與作法,應僅限於退撫舊制之優惠存款,於再任職務時,停止辦理之情形,退撫新制之優惠存款並不與焉,爰增訂第五項規定。
三、經查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實施之退撫制度,每年給付率修正為本俸之百分之四(本俸二倍再乘百分之二),而原先舊制給付率之計算方式係為年資一~十五年,每年給付率係為本俸之百分之五,因此新制實施後,與舊制間出現百分之一的落差。又一百零六年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後,造成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前退休者之補償金得結算後一次領取,七月一日後退休者則無法領取。另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仍保留補償金之制度。形成公務人員已退者全領、未退者全無,及軍公教不一致的現象。為使現職、已退者及軍公教能有一致之標準,爰增訂第六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