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謝衣鳯等19人 110/10/08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暴力或以他法施以凌虐,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蘆洲茶茶事件是對單隻寵物貓,殘忍施以滾熱水澆淋數次,復以伴隨棍棒毆打,以及阻止動物救援等等行為,導致寵物貓之死亡,卻未能符合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列舉之施虐類型,且未致複數動物死亡,而未能適用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論處。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刪除致死動物數量須以「複數」之前提,增訂暴力或以他法施以凌虐,致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也須論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以強化本法保護動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