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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林思銘等16人 110/10/08 提案版本
第四十四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各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登記方式、住址、學歷、經歷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並得錄製有聲選舉公報。

前項所定學歷、經歷,合計以三百字為限;其為大學以上學歷,以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之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並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第一項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候選人個人資料,由候選人自行負責。其個人資料為中央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候選人登記方式欄,依政黨推薦方式登記之候選人應刊登推薦之政黨名稱加推薦二字,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政黨名稱次序,依其政黨推薦書填列之順位;依連署方式登記之候選人,刊登連署。

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二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及公開於網際網路。
立法說明
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全文修正至今,僅將報紙及雜誌納入相關規範,惟科技發展日新月異,選舉之傳播媒介已非僅限於傳統媒體,相關條文至今仍未與時俱進。為符合數位化時代之進程,選舉公報應透過網際網路等多元管道發布,以利民眾查閱。爰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四條,將網際網路納入公報張貼之範疇,以保障民眾知悉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