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三十七條之一
傳染病發生時,受僱者有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子女之必要,得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
防疫照顧假之申請,每次請假日數不得逾七日。
防疫照顧假期間,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防疫照顧假之申請,每次請假日數不得逾七日。
防疫照顧假期間,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立法說明
一、防疫照顧假之設立,係因應疫情發生時,需要透過減少接觸等方式阻止傳染病之傳播,而有停課之情形,家長所產生之照顧子女之需求。
二、考量家長有照顧子女之需求,故新增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使受僱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考量家長有照顧子女之需求,故新增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使受僱者得申請防疫照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