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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立法說明
一、偏遠地區存在社會經濟條件不佳,導致青壯人口外移、人口結構老化等問題,以致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多仰賴偏鄉地區學校協助。
二、為鼓勵偏鄉地區學校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並減輕校方與偏鄉地區民眾負擔,建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學校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所需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其餘條文未修正。
二、為鼓勵偏鄉地區學校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並減輕校方與偏鄉地區民眾負擔,建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項,學校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所需經費,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三、其餘條文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