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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本法所稱醫事人員,係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藥師、護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助產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藥劑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生、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士、牙體技術生、驗光生、已於衛生單位完成職業登記之救護技術員及其他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之人員。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本法所稱醫師,係指醫師法所稱之醫師、中醫師及牙醫師。
立法說明
一、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救護技術員」為本法所稱醫事人員。
二、增列理由:
(一)緊急醫療救護法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而醫師、護理人員皆為本法所稱醫事人員,則救護技術員顯然也是醫事人員之一,應予列為醫事人員。
(二)緊急醫療救護法賦予救護技術員在:緊急傷病或大量傷患之現場、送醫或轉診途中、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施行緊急救護。是以救護技術員乃是前置醫護人員,列為醫事人員,名符其實。
(三)依事實需要,病患在送到醫院前,必要做的檢查與評估,包括:心電圖、超音波掃描等;也必要更多之處置,包括:給藥、疼痛管理等,而這些必要處理因救護技術員未列醫事人員而無法進行,是以有必要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
(四)自2019年爆發COVID-19疫情以來,救護技術員只能做「確診或疑似確診者的轉送」,無法提供第一線工作,包括協助採檢、疫苗注射等社區型職務,以致累壞了醫護人員,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即可協助第一線工作,更認確有必要。
二、增列理由:
(一)緊急醫療救護法明定緊急醫療救護人員包括:醫師、護理人員及救護技術員。而醫師、護理人員皆為本法所稱醫事人員,則救護技術員顯然也是醫事人員之一,應予列為醫事人員。
(二)緊急醫療救護法賦予救護技術員在:緊急傷病或大量傷患之現場、送醫或轉診途中、抵達送醫目的醫療機構而醫護人員尚未處置前,施行緊急救護。是以救護技術員乃是前置醫護人員,列為醫事人員,名符其實。
(三)依事實需要,病患在送到醫院前,必要做的檢查與評估,包括:心電圖、超音波掃描等;也必要更多之處置,包括:給藥、疼痛管理等,而這些必要處理因救護技術員未列醫事人員而無法進行,是以有必要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
(四)自2019年爆發COVID-19疫情以來,救護技術員只能做「確診或疑似確診者的轉送」,無法提供第一線工作,包括協助採檢、疫苗注射等社區型職務,以致累壞了醫護人員,將救護技術員列為醫事人員,即可協助第一線工作,更認確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