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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之一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及由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總經理、執行長之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說明
一、按目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範之對象限於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然百分之五十以下事業即可不受規範,不免讓人產生白手套疑慮,尤其現在的政府形態已經有很大的改變,很多政府類民間基金會之部門,政府所佔的股份都不超過百分之五十,政府部門卻仍具有實質之影響力,且置入性行銷的樣貌其實有多種不同形式,而執行機關更不限定於政府,但並不能保證政府投資百分之五十以下之事業單位所執行的置入即不代表政府的意識,本條文在此即生模糊而有所遺漏。
二、有鑑於此,爰參考「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擴大本條第一項之規範範圍,使其包括「由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總經理、執行長之事業」,以確保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
二、有鑑於此,爰參考「財政部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要點」,擴大本條第一項之規範範圍,使其包括「由政府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負責人、總經理、執行長之事業」,以確保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