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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規劃建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並特別保障原住民兒童、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第一項之老人係指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政府對原住民參加社會保險或使用醫療及福利資源無力負擔者,得予補助。
第一項之老人係指五十五歲以上之原住民。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
二、原住民族平均命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根據民國108年之統計,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基此,許多年長者政策亦配合原住民族平均餘命之落差而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原住民之退休年齡或請領年齡調降至55歲以上。
三、為使特別保障原住民老人相關權益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能實質適用於原住民高齡長者,以維護其權利與福祉,爰增訂本條第三項,將老人之適用年齡明定為55歲以上。
二、原住民族平均命比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短,根據民國108年之統計,全體國民平均餘命為80.86歲,原住民平均餘命為73.10歲,二者相差7.76歲。基此,許多年長者政策亦配合原住民族平均餘命之落差而做出調整,例如:國民年金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將原住民之退休年齡或請領年齡調降至55歲以上。
三、為使特別保障原住民老人相關權益之原住民族社會安全體系能實質適用於原住民高齡長者,以維護其權利與福祉,爰增訂本條第三項,將老人之適用年齡明定為55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