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四十六條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經行政院會議決定後,交由中央主計機關彙編,由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提出立法院審議,並附送施政計畫。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除個別立委行文要求提供紙本外,應以提供電子檔為原則,並於年度總預算施政質詢前,上傳立法院預決算知識庫。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除個別立委行文要求提供紙本外,應以提供電子檔為原則,並於年度總預算施政質詢前,上傳立法院預決算知識庫。
立法說明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與附屬單位預算及其綜計表之資料提供應以電子檔為原則,以減少紙本使用之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