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7人 110/10/0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嚴重過失、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立法說明
為遏阻日前發生一男子僅因和女友口角後,竟然用煮沸百度以上的燙水澆淋寵物貓「茶茶」導致其全身嚴重灼傷不幸死亡乙事件,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若有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嚴重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至少處以六個月以上與提高罰金之刑責,俾利嚇阻類似此一情緒性虐待動物事件再次發生。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為遏阻日前發生一男子僅因和女友口角後,竟然用煮沸百度以上的燙水澆淋寵物貓「茶茶」導致其全身嚴重灼傷不幸死亡乙事件,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若有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嚴重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提高罰金之刑責,俾利嚇阻類似此一情緒性虐待動物事件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