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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亭妃等19人 110/10/01 提案版本
第九十條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有鑑於中國近年以各種方式對臺灣進行全面性之統戰、滲透臺灣,利用臺灣自由民主體制「以民主反民主」行徑顯已嚴重影響我國有的民主自由運作機制及更已擾亂國人現有的生活方式與安寧。另運用國人擔任黨政軍職作為樣板,配合發表有損國家安全利益及國家認同之言論,然而現行國人違法或未經許可擔任中共黨政軍職之罰鍰或罰金最高僅五十萬元,難收嚇阻之效,有調高刑責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