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游毓蘭等16人 110/10/01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使動物遭受傷害或施以凌虐致死,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鑒於我國虐傷、虐殺動物之事件數量居高不下,且虐傷、虐殺動物事件頻傳,為有效嚇阻犯罪之發生,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之刑責。

二、為有效保護動物之生命權,防止動物遭虐殺、虐待等非人道之方法對待,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

三、據我國近年虐殺、虐傷動物事件不斷頻傳,多起虐待動物事件皆為再犯,為遏止虐殺動物情形持續發生及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爰此增訂本條第二項。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或施以凌虐,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須強制接受心理輔導及治療。

違反第一項規定,經有罪判決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第一項規定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為有效保護動物之生命權,防止動物遭虐殺、虐待等非人道之方法對待,爰此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

二、針對對於動物施予虐行者,應強制犯行人皆受心理輔導,藉由心理諮商等方式瞭解其心理狀態,並透過醫療等協助方式,導正其行為,有效預防再次犯罪。

三、據我國近年虐殺、虐傷動物事件不斷頻傳,多起虐待動物事件皆為再犯,為遏止虐殺動物情形持續發生及嚇阻重複犯罪之行為,爰此增訂本條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