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0/09/17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動物保護、制止或逮捕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之行為者。
十六、其他警政事項。

前條指揮、監督之命令,應以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十五款。

二、鑑於近年虐待動物案件頻傳,現今於動保案件調查過程中,僅仰賴動物保護檢查員進行稽查,但常因人力不足,且未具有司法調查權與偵查專業,故警察業務新增動物保護等相關事項。

三、現行第十五款遞移為第十六款。
第六條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六、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本署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刑事警察局:執行犯罪偵防事項。

二、航空警察局:執行機場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三、國道公路警察局:執行國道與經指定之快速公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鐵路警察局: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五、動物保護警察局:執行動物保護、稽查及取締事項。
六、各保安警察總隊:執行保安、警備、警戒、警衛、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七、各港務警察總隊:執行港區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

刑事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得置副首長三人,其他次級機關(構)得置副首長一人或二人。

本署次級機關(構)為應勤務需要,得設勤務單位。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五款。

二、新增動物警察局與其業務內容。

三、現行第五款遞移為第六款。

四、現行第六款遞移為第七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