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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三
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商准內政部設置動物保護警察。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有鑑於近年虐待動物案件頻傳,現今於動保案件調查過程中,僅仰賴動物保護檢查員進行稽查,常因動物保護檢查員人力不足,且未具有司法調查權與偵查專業,致使偵辦動保案件成效不彰。另外,動保案件如委請地方警員辦理,又將面臨地方警力不足、勤務繁多不勝負荷等狀況,且司法警察往往無動物相關專業培訓,亦造成偵辦上之困難,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商准內政部推動設置動物保護警察。
二、有鑑於近年虐待動物案件頻傳,現今於動保案件調查過程中,僅仰賴動物保護檢查員進行稽查,常因動物保護檢查員人力不足,且未具有司法調查權與偵查專業,致使偵辦動保案件成效不彰。另外,動保案件如委請地方警員辦理,又將面臨地方警力不足、勤務繁多不勝負荷等狀況,且司法警察往往無動物相關專業培訓,亦造成偵辦上之困難,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得商准內政部推動設置動物保護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