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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6人 110/09/17 提案版本
第二十三條
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除另有規定外,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公民投票日為應放假日。

公民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不能投票或開票時,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查憲法修正之公民複決是否受公民投票法所適用及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似有其模糊而無法以現行法律規範定調,為保障我國憲法所保障人民複決之權利,並落實直接民權之實現,鼓勵憲法改革議題讓大眾共同參與並順利推動,故有修正之必要。

二、另有鑑於將投票權從20歲下修到18歲為立法院朝野各黨具有高度共識且已成立修憲委員會進行推動,但由於修憲門檻高,朝野各黨認為修憲複決綁111年九合一大選是可行且必要的選項。綜上,修正其複決日程配合憲法或其法律之規定並排除適用本法訂定之公民投票日期及2年舉辦一次之限制。

三、公民投票法為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權利,應固定公投日期,並於108年6月17日三讀通過。另查憲法修正之公民複決是否受公民投票法所適用及本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似有其模糊而無法以現行法律規範定調,為保障我國憲法所保障人民複決之權利,落實直接民權之實現,並鼓勵憲法改革議題讓大眾共同參與與順利推動,爰有修正之必要。

四、有鑑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在109年及今年爆發,並造成國際間許多集會與交流活動均取消也嚴重影響經濟活動發展,而我國也於今年5月起爆發大規模本土感染發生,隨著8月起疫情趨緩,警戒等級由從三級降為二級。但中選會考量疫情嚴峻及籌辦時程無法如期舉行,已於7月2日宣布,今年原定8月28日的公民投票日已延期至今年12月18日,然按現行公民投票法並未有規定遭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無其相關處理及因應之辦法,似有其法律無所依循之問題。

五、另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六條之規定,選舉投票、開票應於規定之日期與場所舉行,如發生人力無可抗拒之重大事由致無法如期舉行時,亦應准予改定。因此,中選會依該法之規定,另訂「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處理辦法」之行政命令。

六、綜上,為使公民投票日遇不可抗力情事發生,行政機關有其法規得以遵循,爰此,於本條新增第三項,使公民投票日之延辦亦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