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0/11/26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10/12 司法及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江永昌等21人 110/04/30 提案版本
第六條
審計部設左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七、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八、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八、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九、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立法說明
一、原序言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鑑於全球刻正面臨數位發展浪潮,對各國政府、產業與人民生活均產生重大影響。在全球數位發展趨勢之下,為提升國家競爭力,總統特別揭示,邁向國家數位轉型、發展國家數位戰力,是當前刻不容緩之重要工作,政府業務資料數位化為必然走向,傳統審計軌跡將逐漸減少。

三、本部面臨數位化後之審計環境,近年積極推動將大數據分析技術應用於審計工作,舉如:查核國有非公用農(耕)地遭闢建工廠、賦稅捐費稽徵及政府採購作業異常情形等,並已獲致具體成效。為持續發展多元性之資訊科技審計技術,拓展多面向之查核應用領域,應對組織進行必要之調整,成立專責之數位審計單位,爰增訂第六款。

四、原第一款至第五款內容未修正;原第六款至第八款移列第七款至第九款。
(照委員江永昌等21人提案通過)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審計部設下列各廳、室、處:

一、第一廳:掌理普通公務審計事項。

二、第二廳:掌理國防經費審計事項。

三、第三廳:掌理特種公務審計事項。

四、第四廳:掌理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事項。

五、第五廳:掌理財物審計事項。

六、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
七、覆審室: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廳之審計事項。

八、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九、秘書室:掌理覆核文稿與承辦會議及長官交辦事項。

十、總務處:掌理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等事務。
立法說明
一、因應資訊科技之蓬勃發展,各國政府均投入大量資源與人力,積極引進人工智慧、大數據、區塊鏈及5G行動通訊等技術,建構數位政府。我國為提升政府之國際競爭力,近年對於政府數位發展與數位轉型,也積極投資與發展。

二、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of SupremeAudit Institutions,INTOSAI)於二○一六年第二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成立大數據工作小組,確認最高審計機關在大數據時代所面臨的挑戰和機會,彙總大數據審計領域的知識及經驗,並加強相關的雙邊及多邊技術合作。另其他先進國家之審計機關,因應數位時代帶來之審計環境變遷,亦陸續成立相關專責單位辦理數位審計相關業務,如美國聯邦審計署之資訊科技與網路安全團隊、科技評估與分析團隊及統計與數據分析中心─應用研究與方法團隊等;新加坡審計長公署之資訊科技審核處、數據分析處及數位創新辦公室等。又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也多有成立數位分析、數位創新(轉型)等相關專責部門。

三、審計部近年導入大數據及地理資訊系統等創新科技,結合跨域資料分析,推動審計工作,舉如國土利用管理、賦稅捐費稽徵、政府採購作業等領域之查核,已獲致相當成效。有鑑於先進國家審計機關及國際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均已成立數位分析、數位創新(轉型)等相關專責單位,且審計部在實務上已有運用大數據分析進行審計查核之具體作為,應適時進行必要之組織調整,成立專責之數位審計單位,積極延攬培育數位審計專業人才,建立數位審計查核能量,以因應數位時代潮流之發展趨勢。

四、又審計部於七十五年以任務編組方式於業務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委員會下成立資訊管理組,統籌規劃審計部及所屬各審計處、室之電腦資訊業務,並支援審計單位查核政府機關資訊業務應用發展情形。一零八年為因應審計機關業務發展需要,雖將資訊管理組提升位階,改設審計資訊委員會,但仍為任務編組。鑑於中央各部會多已設置正式資訊單位,且各國政府已廣泛應用人工智慧及大數據等資訊科技,強化組織功能,政府審計業務亦應善用資訊科技,妥為因應。又資安即國安,審計部列屬資通安全A級重點機關,允應有專責資訊單位負責資訊業務發展及資通安全事項。

五、基上,茲修正本條文,設置第六廳掌理數位及科技發展審計事項,設置資訊處掌理資訊系統發展、資訊設備維運及資安管理事項。
第九條
審計部各廳各置廳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各置副廳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照委員陳椒華、張其祿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陳椒華、張其祿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委員陳椒華、張其祿等5人所提修正動議:「第九條 審計部各廳
及資       訊處各置廳長
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
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
或副處長一人,
各廳、資訊處及覆審室各置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說明:審計部覆審室掌理覆核審計及承辦地方政府審計業務之督導,業務繁重,亦應予以分科辦事之空間,爰提案修正本條文。」
審計部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廳長或處長一人,覆審室置主任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之。各廳及資訊處各置副廳長或副處長一人,科長三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之。
立法說明
配合第六條之修正,資訊處置處長、副處長、科長,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審計或稽察兼任。
第十條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八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四十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六人,稽察十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三十二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九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八人,稽察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九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八人,稽察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立法說明
配合本法第六條之修正,本部必須強化審計人力,並積極延攬培育具有數位審計專業之審計人才,在總員額不變之前提下,以精簡行政人力方式補充審計人力,爰修正減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辦事員員額二十七人,改置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中階審計員額十人、稽察員額十七人(合計二十七人),其中審計二人、稽察三人得列簡任。
(照監察院提案通過)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九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八人,稽察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審計部置審計官十二人至十五人,主任秘書一人,處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審計六十一人至九十一人,稽察三十四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審計十八人,稽察十三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四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專員八人至九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審計員及稽察員八十七人至九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二十人至三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立法說明
一、審計部應協助政府機關透明治理,需具備更積極性之態度,超前部署,始能在大環境之變化當中,持續發揮監督、洞察、前瞻之審計功能。因此,配合本法第六條之修正,必須同時強化審計人力,積極培育具有數位審計及資訊專業能力之審計人才。為應未來發展需要,審計部應立即檢討調整現行之員額配置結構,以精簡行政人力方式補充審計人力,並且積極延攬培育所需之專業人才。

二、茲修正本條文,在總員額不變之前提下,減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之辦事員員額二十七人,改置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之中階審計員額十人、稽察員額十七人(合計二十七人),其中審計二人、稽察三人得列簡任。
第十五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或稽察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一、本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依據六十四年修正公布之本條文,先後設立審計業務研究委員會、審計人員訓練委員會、審計資訊委員會,分別掌理審計業務策略規劃及研究發展、審計人員專業訓練、審計資訊系統發展及設備維運與資安管理等事項。各該委員會業務內容均為持續精進發展審計業務所不可或缺,且有分組辦事之必要,工作人員均由本部法定員額內派兼。

二、鑑於審計職權之行使範圍,涉及政府施政之各個面向,具有特殊性,爰保留內部組織彈性,仍有其必要。為強化本部組織業務功能,同時又能繼續保持適度之組織彈性,並兼顧實務運作需要,增訂第二項,明定是類任務編組得設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並分組辦事,均由審計長指派審計人員兼任。
(照委員黃世杰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說明
一、照委員黃世杰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二、委員黃世杰等6人所提修正動議:「第十五條 審計部為適應審計業務上之需要,得設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充任委員,均為無給職。   
依前項規定所設之委員會,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官或參事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二人至五人,由審計長指定審計、稽察或相關職務人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說明:本部法規委員會主管、副主管人員需具法制專長,為利人員派兼之彈性,爰增列參事及相關職務人員均得由審計長指定兼任主管或副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