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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預防接種疫苗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立法說明
一、疫苗的基本設計就是將病原菌製備成不具傷害力的形式,但是仍保留病原菌刺激動物體免疫系統的特性。因此當人體接觸到這種不具傷害力的病原菌後,人體免疫系統便會分泌一定的保護物質,如免疫激素、活性生理物質、特殊抗體……等,當民眾在自然的環境中再次接觸到這種病原菌時,自體免疫系統便會依循其原有的記憶,分泌更多的保護物質來阻止病原菌的傷害,避免感染疾病,而達到保護防禦的目的。
二、又以預防醫學角度觀之,疫苗接種是防止人類遭受傳染或感染性疾病的最好方式;透過有效的疫苗接種可以大幅提升民眾健康安全,並減少事後醫療支出與醫療體系負擔。
二、又以預防醫學角度觀之,疫苗接種是防止人類遭受傳染或感染性疾病的最好方式;透過有效的疫苗接種可以大幅提升民眾健康安全,並減少事後醫療支出與醫療體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