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黃秀芳等19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五條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聘任:

一、聯合甄選。

二、介聘。

三、接受公費生分發。

四、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偏遠地區學校屬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學校,其介聘限制依該條例規定辦理。

二、本條例施行前已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

三、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公費生身分,其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前項所稱實際服務六年,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二年。

代理教師連續服務偏遠地區學校三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參加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得酌予加分。
前項因加分甄選成為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師,服務三年內不得申請轉調其他學校任職。
立法說明
一、偏遠地區學校位處地遠人稀、交通、生活機能不便、隔代教養比率偏高及文化刺激不足等特性。因此,教師流動率高,影響正常教學及校務運作發展,不利於學生學習。

二、為鼓勵願意服務偏遠地區學校之代理教師,對於連續服務偏遠地區三年以上年資,且成績優良者,於正式教師甄選時,得列入評分項目,爰建議增列第四項。

三、另為制約因加分而甄選成為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師,允宜參照《公務人員考試法》規定訂定綁約年限,年限內不得申請轉調其他學校任職,以穩定偏遠地區學校之教師,爰建議增列第五項。
第九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主管機關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為協助偏遠地區學校,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下列措施:

一、建設學校數位、藝文、體育、圖書及其他基礎設施。

二、補強學校教育、技能訓練所需之教學設備、教材及教具。

三、協助學生解決就學及通學困難。

四、提供學生學習輔導及課後照顧。

五、加強教職員工生衛生保健服務。

六、合理配置教師、行政人員、護理人員、專業輔導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並協助其專業發展。

七、提供教職員工生住宿設施或安排適當人力等措施。

前項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地方政府財力級次及偏遠地區學校級別優予補助,並應專款專用,以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序文。

二、原條文係在協助偏遠地區學校,應考量實際需要優先採取之措施,但似乎更應有經費之優先挹注。故主管機關不宜依學校學生人數計算,否則偏遠地區學校學生人數較少,經費分配相對較少,影響師生健康與學業成績。爰建議應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規定由中央政府專案核定補助之。

三、修正第二項。主要在於強調前項所需經費,係「以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爰建議增列之。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得連任二次。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四、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五、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三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就偏遠地區學校之組織、人事及運作,得依下列規定為特別之處理,不受國民教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之限制:

一、行政組織依需要彈性設置。

二、校長任期一任為四年,其遴選及聘任程序,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另定之;其辦學績效卓著,校務發展計畫經審核通過,並經主管機關校長遴選委員會同意者,連選得連任。

三、支援學校教學業務之相關行政工作,應以專任職員擔任。
四、支援學校行政之相關勞務工作,應以約聘人員或外包方式處理。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就特定專長領域,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六、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其課程節數不受課程綱要有關階段別規定之限制。

七、高級中等學校得辦理國中部學生校內直升入學,或辦理優先免試入學。

前項第五款之合聘或巡迴方式及其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依目前遴選及聘任校長之現況,偏遠地區小型學校校長少有現任校長會填此志願,大多均為剛考上之候用校長,雖具滿腔熱血與幹勁,但缺乏經驗,且可能就此新任學校當作跳板,服務一任就想調職,因無心久任,對學校並非好事。

二、為讓豐富經驗,具有熱忱意願之現任校長留任,以利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似可仍依現況之規範,校長任期每四年接受遴選及聘任程序,經確認為辦學績效卓著,獲得審核通過者,允宜不受年限制約得再予連任,爰建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

三、第一項增列第三、四款。偏遠地區小型學校編制小,行政處室縮減編制,譬如:教務處與學務處合併為「教導處」,但是各項行政事務工作項目或公文仍須辦理,行政負擔很重,導致偏遠地區學校的行政負擔更為吃重;在行政業務束縛與員額編制不符需求等環境下,教師視行政為畏途。故對於支援學校教學業務的行政工作,譬如會計、總務處的文書、出納與事務組等,似宜以專任職員擔任,經由增置通過國家考試任用的專職學校行政人員,應有實質紓解偏遠地區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之負擔;至於相關勞務,導護老師、餐飲衛生或宿舍管理等,可以約聘人員或外包的方式處理,也讓在地居民增加就業機會。原第三、四、五款遞移為第五、六、七款。
第十一條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偏遠地區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應依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

偏遠地區學校得以一人成班。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五比一計算。但教師員額最低不得少於三人。

依前項規定採混齡編班者,其屬以班級數計算預算編列或補助基準者,仍應依混齡編班前之班級數核算。

第一項增加員額編制衍生之地方主管機關所屬偏遠地區學校教師人事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其超過基本編制員額部分之薪給。

地方主管機關應以國民中學學區為範圍,於偏遠地區學校置專業輔導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其進用人數、工作內容、資格順序、補助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偏遠地區生員不足,為偏遠地區整體發展,再者方便未成年學生就近入學,只要有學生就讀就應給予學校成班之機會,因此建議學校得不受編班人數規範,爰增列第二項。

二、原第二、三、四及第五項,分別遞移為第三、四、五及第六項。
第十五條
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應加強規劃、辦理並就近提供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所需之專業發展;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專業發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各該主管機關得規劃一般地區學校之優秀教師至偏遠地區學校進行教學訪問,促進教學交流;其實施計畫,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一項。教師是教育實踐成功最基本的關鍵。基於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協助教師、行政人員等人員之專業發展。因此,提供教師專業發展全額補助,讓教師專心教學能力持續精進,有利於增進偏遠地區學校優質教育的產出,更是確保教育永續發展之重要因素。故主管機關似宜給予更多支持與經費挹注,爰建議修正。
第十六條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偏遠地區學校應結合家長、非營利組織及大專校院,對學習需協助之學生,落實預警及輔導,並提供符合學生學習進度之多元補救教學方式與內容及訂定學習輔導相關措施。

前項措施除為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之補救教學者外,應依學生實際學習需要開設相關課程,學校所需經費,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偏遠地區學校得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辦理第一項及前項事項成效卓著者,各該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勵,並推廣其成果。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雖然國語(文)、英語(文)及數學係社會認知中的重點科目,為了考試給予偏遠地區學校學生補救教學者外,似宜依學生天賦與興趣提供實際學習需要,開設所需相關課程,達到真正適性教育。

二、修正第三項。照顧弱勢學生是政府一貫政策,因此偏遠地區學校結合非營利組織、大專校院及社區資源,提供學生學習活動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學校所需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
第十六條之一
偏遠地區學校招生,得不受縣市、行政區限制,以擴大學校生源。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偏遠地區人口外流,學校生源嚴重不足;故建議學校得以跨越縣市、跨越行政區招生,以擴大學校招收認同小型學校教育之生源到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