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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世芳等19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
立法說明
一、本條條文修正。

二、根據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布之《中華民國人口推估(2020年至2070年)》,我國於2017年老年人口超越幼年人口;2018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14%,進入超高齡社會;2025年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比超過20%,進入超高齡社會。由此趨勢觀之,少子女化及高齡化恐成嚴峻之國安議題。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規定,產假期間受僱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此一規定恐使方投入職場之年輕女性,礙於收入減損而放棄生育。

四、考量原規定亦有保障僱主穩定僱用之作用,建議修正為「(受僱)未滿六個月者得按比例減少發給,但不得低於工資之半數」,既保障僱主負擔能力,亦能讓女性員工能安心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