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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四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三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三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按月將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為使地方民意代表具有相當之用人彈性以符合實際需求,公費助理人數不宜規定上限,並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四人;縣(市)議會議員下限為二人,爰修正第一項。
二、為促進問政品質並利於吸納優秀人才,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之費用除應酌增外,亦毋須規定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又為增加用人之彈性,應使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為促使公費助理專心協助議員問政,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三分之一,爰修正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列第四項,並將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明定為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以資明確。
四、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及落實監督機制,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有按月報請議會備查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
二、為促進問政品質並利於吸納優秀人才,縣(市)議會議員公費助理之費用除應酌增外,亦毋須規定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之上限。又為增加用人之彈性,應使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惟為促使公費助理專心協助議員問政,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總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之三分之一,爰修正第二項。
三、現行條文第二項後段之規定移列第四項,並將公費助理依勞動基準法衍生之相關費用,明定為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以資明確。
四、為防止公費助理補助費用遭不當挪用及落實監督機制,公費助理補助費用之支用助理姓名與分別支領之金額,有按月報請議會備查之必要,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