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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地方民意代表因職務關係,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健康檢查費、保險費、為民服務費、春節慰勞金及出國考察費。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地方民意代表以第一項出國考察費從事考察、視察、訪問、開會及其他公務有關之活動者,應受除屬機密性質外,應提交出國考察報告,並公開上網。
直轄市議會議長、副議長、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得由各該地方民意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因公支出之特別費。
前二項費用編列最高標準如附表。
地方民意代表以第一項出國考察費從事考察、視察、訪問、開會及其他公務有關之活動者,應受除屬機密性質外,應提交出國考察報告,並公開上網。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經查監察院曾對民意代表出國考察經費支用一事,提出調查報告指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國考察情形趨於浮濫,屢傳假考察真旅遊,考察目的與承辦業務無關,虛耗公帑卻未獲致效益」。
三、各地方民意機關編列出國考察費之預算,目的係使民意代表進行出國考察,借鑑他國成功治理經驗,使政策更添完善,然現行法未明確規範民意代表支用出國考察費,應提交出國考察報告及具體建議供政府機關及民眾參考。
四、綜上,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明定支用出國考察費之地方民意代表,除屬機密性質之出國考察外,應提交出國考察報告,並公開上網登錄。爰增訂第四項。
二、經查監察院曾對民意代表出國考察經費支用一事,提出調查報告指出:「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國考察情形趨於浮濫,屢傳假考察真旅遊,考察目的與承辦業務無關,虛耗公帑卻未獲致效益」。
三、各地方民意機關編列出國考察費之預算,目的係使民意代表進行出國考察,借鑑他國成功治理經驗,使政策更添完善,然現行法未明確規範民意代表支用出國考察費,應提交出國考察報告及具體建議供政府機關及民眾參考。
四、綜上,參酌「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因公出國案件編審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明定支用出國考察費之地方民意代表,除屬機密性質之出國考察外,應提交出國考察報告,並公開上網登錄。爰增訂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