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素月等23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三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立法說明
為了讓廣大的勞工朋友門,能夠心無旁騖的專心休養,同時避免許多未留宿住院的個案領取補助影響勞工保險的財務運作,因此將開始領取補助的條件設定為不能工作的第二日起,兼顧實務與實際需要。
第三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二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職業病種類表如附表一。

前項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為了讓廣大的勞工朋友門,能夠心無旁騖的專心休養,同時避免許多未留宿住院的個案領取補助影響勞工保險的財務運作,因此將開始領取補助的條件設定為不能工作的第二日起,兼顧實務與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