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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士葆等26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五十五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立法說明
鑒於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頻傳,如造成15死的八仙塵爆、115死的維冠大樓倒塌案,均僅能以過失致死論罪,且因屬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僅能從一重處斷,依法量刑最重僅能判處5年刑;近期發生之太魯閣號事件,肇事者李義祥倘依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重亦僅能判處5年有期徒刑,顯有情重法輕之疑慮。鑒此,爰建議增訂本條規定,明定從一重處斷時,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賦予法院於發生重大事件時,「得」依情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