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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宏陸等16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四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並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明確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立法說明
一、係為使人民確信警察執法行為之適法性,因此警察執行職務時,須使人民能確知其身分。

二、警察執法有告知事由之義務,惟告知為主觀意識,應以確實理由告知,方能行使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