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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陳以信等18人 110/05/31 提案版本
第五條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本保險下列事項由全民健康保險會(以下稱健保會)辦理:

一、保險費率之審議。

二、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三、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四、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五、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會為前項之審議或協議訂定,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保險人同時提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健保會於審議、協議本保險有關事項,應於會議七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會議實錄;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並辦理公聽會及說明會等公民參與活動。

健保會由被保險人、雇主、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之;其中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名額,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被保險人代表不得少於全部名額之三分之一。

前項代表之名額、產生方式、議事規範、代表利益之自我揭露及資訊公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健保會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主管機關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其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法院備查。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三項修正為「應先蒐集民意並辦理公聽會及說明會等公民參與活動。」
二、按現行本法之規定,健保費率、給付範圍及政策研修,除由各界代表組成之健保會審議外,亦應有其他之蒐集民意與得舉辦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惟實務上,健保會往往成為衛福部主要之蒐集民意管道及溝通平台,此外僅有委託大專院辦理諮詢會議等作法,然此造成一般民眾幾乎無法了解健保具體改革方案並表達意見。

三、為落實程序正義,並督促衛生福利部建構健保財務收支連動架構之公民參與機制,爰將現行文字「得」調整為「應」,以使主管機關負有舉辦說明會、公聽會等活動,向民眾溝通、清楚說明並直接蒐集民意之義務,以完備重大政策改動之公民參與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