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三讀版本 110/12/24 三讀版本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05/21 提案版本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數位發展部。
立法說明
一、為規劃成立數位發展部,並將科技部改組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爰修正第十四款,以使行政院所屬部會之調整於法有據。

二、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
立法說明
一、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行政院機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鑑於規劃成立之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應負起統合、協調中央各機關有關科學技術發展之原則性政策的責任,故於本條增列之。

二、原條文第二款以後之款次依序遞移。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立法說明
觀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職掌多為監理工作,且為因應部分職掌移列至數位發展部,為使名實相符,爰第二款修正為國家通訊傳播監理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
增訂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授權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