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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明哲等18人 110/05/21 提案版本
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數額四分之一。
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依助理之工作內容核實支給,並應按月將助理補助費用之領用助理姓名及分別支領之數額報議會備查。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加班費、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立法說明
一、查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以來,有關助理聘用人數與工作型態之規定,便再無修正,然目前地方民意代表之服務型態早已有所不同且日趨多元,故取消聘用助理之人數上限,使地方民意代表聘用助理更富彈性,爰將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下限降低為六人,縣(市)議會議員則為二人。

二、隨著當前工作型態之改變,許多地方民意代表助理係以部分工時方式協助議員完成職務之需求,故參照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之規定,開放地方民意代表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惟其支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四分之一。

三、刪除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上限之規定,使地方民意代表聘雇優秀人才為民服務。此外,明訂直轄市議會議員及縣(市)議會議員,應將助理補助之相關資料報議會備查。

四、為保障議會助理之勞動權益,明定公費助理之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