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週。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一項後段「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二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週。」。
二、不同之胎兒大小對於母體之影響程度亦有不同,流產後所需之母體復原時間也因之有所差異。
三、按一般狀況之醫學建議,懷孕六周以下流產者,應休息三天至一週;懷孕六到十二週流產者,應休息二週;懷孕十二週到二十週流產者,應休息三週;懷孕二十週(含)以上者,應休養一個月。
二、不同之胎兒大小對於母體之影響程度亦有不同,流產後所需之母體復原時間也因之有所差異。
三、按一般狀況之醫學建議,懷孕六周以下流產者,應休息三天至一週;懷孕六到十二週流產者,應休息二週;懷孕十二週到二十週流產者,應休息三週;懷孕二十週(含)以上者,應休養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