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其他名稱
:勞工老年年金保險條例、勞保條例、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條例
提案人:
邱志偉
賴瑞隆
吳琪銘
連署人:
劉櫂豪
邱議瑩
吳玉琴
洪申翰
郭國文
張廖萬堅
陳明文
吳思瑤
余天
鄭運鵬
張宏陸
林楚茵
陳瑩
許智傑
黃國書
陳秀寳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賴瑞隆、吳琪銘等19人,鑑於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第二項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第三項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始得請領生育給付之條件過於嚴苛,損及生育者之保障。爰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請領生育給付之資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勞工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