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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六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以下情形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二、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四、以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為目的,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或以其他致生重大危險之速度或方式駕車。
五、連續闖紅燈且超速。
六、汽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重超過核定載重量百分之二十且超速。
七、大客車載運乘客超過核定之人數,或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超過核定總重量且超速。
八、於公路或警察機關指定禁止車輛通行之某道路、道路區段,或行人徒步區,以時速超過三十公里行駛。
九、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缺乏控制車輛速度能力但駕駛車輛。
曾犯前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以下情形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二、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以上。
四、以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為目的,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或以其他致生重大危險之速度或方式駕車。
五、連續闖紅燈且超速。
六、汽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重超過核定載重量百分之二十且超速。
七、大客車載運乘客超過核定之人數,或公共汽車於尖峰時刻載重超過核定總重量且超速。
八、於公路或警察機關指定禁止車輛通行之某道路、道路區段,或行人徒步區,以時速超過三十公里行駛。
九、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缺乏控制車輛速度能力但駕駛車輛。
曾犯前項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根據統計109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受傷達482,153人,然參酌交通部統計109年道路交通事故(30日內)─按第一當事者駕乘車種分統計顯示,造成死亡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88.97%,造成受傷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93.95%,造成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93.95%,此等數據均統計機動車於交通事故中扮演主要之因素,是故應加強管制,以減少因機動車肇生之相關危害,並參酌日本於過失致死傷之相關法例,並對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加重結果處罰,增訂第一項。
三、參酌我國既有各類危險駕駛情形,情勢重大,諸如超速或是惡意逼車,其發生總數遠超過國人極為非難之酒駕毒駕,從其發生數量與致死率分析,並不亞於酒醉駕車對公共危險之影響,此外於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近三年平均達148件,超速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於109年更達到10,614件,109年惡意逼車加總更達1812件,更顯示問題嚴重性並須加以遏止,是故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八條,與日本相關法例,增訂第二項、第三項。
二、根據統計109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00人,受傷達482,153人,然參酌交通部統計109年道路交通事故(30日內)─按第一當事者駕乘車種分統計顯示,造成死亡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88.97%,造成受傷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93.95%,造成事故之第一當事者為機動車者達93.95%,此等數據均統計機動車於交通事故中扮演主要之因素,是故應加強管制,以減少因機動車肇生之相關危害,並參酌日本於過失致死傷之相關法例,並對情節重大且因而致三人以上於死者加重結果處罰,增訂第一項。
三、參酌我國既有各類危險駕駛情形,情勢重大,諸如超速或是惡意逼車,其發生總數遠超過國人極為非難之酒駕毒駕,從其發生數量與致死率分析,並不亞於酒醉駕車對公共危險之影響,此外於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近三年平均達148件,超速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於109年更達到10,614件,109年惡意逼車加總更達1812件,更顯示問題嚴重性並須加以遏止,是故參酌「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之三,「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八條,與日本相關法例,增訂第二項、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