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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之一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管理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操作、管理、維護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證據保全、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操作、管理、維護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證據保全、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因托嬰需求大增,查109年底我國托嬰中心所數已達1,269家,幼童於托嬰中心安全性受到矚目,惟仍不時出現幼童於托嬰中心遭虐事件,且事件發生時,家長或主管機關欲調閱監視錄影畫面釐清事發經過,始發現監視錄影畫面已遭刪除,或因未裝設影像儲存裝置、攝影鏡頭損壞等情況而未即時攝錄,無法提供還原現場事發經過之依據。
二、為確保托嬰中心善盡對監視錄影設備之操作、維護之責任,及確保攝錄影音資料之證據保全可能,爰於第二項明文增列,俾使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二、為確保托嬰中心善盡對監視錄影設備之操作、維護之責任,及確保攝錄影音資料之證據保全可能,爰於第二項明文增列,俾使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
第一百零五條之三
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者,或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有關設置、操作、管理、維護、查閱、證據保全、保存方式與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者,經設立許可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停辦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布其名稱。
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命其停辦,拒不遵從或停辦期限屆滿未改善者,設立許可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落實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操作、管理、維護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證據保全、保存方式與期限等相關責任,確保監視錄影設備即時攝錄,並避免影像證據遭有心人士刪除,爰於本條增訂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罰規定。
二、為落實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一規定,落實托嬰中心裝設監視錄影設備之設置、操作、管理、維護與攝錄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查閱、證據保全、保存方式與期限等相關責任,確保監視錄影設備即時攝錄,並避免影像證據遭有心人士刪除,爰於本條增訂違反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