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0/12/24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0/05/07 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第一條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規劃、計畫核議及督導考核,執行國家資通安全防護、演練與稽核業務及通訊傳播基礎設施防護,特設資通安全署(以下簡稱本署)。
立法說明
資通安全署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
第二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及執行。

二、國家資通安全重大計畫與資源分配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督導考核。

三、國家關鍵基礎設施資通安全管理與防護機制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四、國家資通安全事件偵測與通報應變機制之推動及執行。

五、資通安全相關演練與稽核之推動及執行。

六、資通安全教育、訓練與宣導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七、資通安全國際交流及合作之推動及執行。

八、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通安全業務之評鑑及考核。

九、統籌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機構資安人員之教育訓練及業務評鑑。

十、其他有關資通安全業務事項。
立法說明
本署之權限職掌。
第三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副教授或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或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其中一人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立法說明
本署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員額以及副首長任用資格之特別規定。
第四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立法說明
本署幕僚長之職稱及官職等。
第五條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本署為業務需要,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人。
立法說明
一、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聘用專業人員及其人數上限。

二、鑒於資通安全專業人才尋得不易,為滿足本署專業人才進用之需求,除任用人員外,輔以具彈性之聘用人員機制,聘用具資通安全科技與應用及管理等相關領域背景專業人員,使本署新組織之運作得以迅速邁入正軌。
第六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郵電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郵政規劃之核議事項。

二、關於郵政儲金、匯兌及簡易人壽保險規劃之核議事項。

三、關於郵政事業經營與其聯繫之規劃及策進事項。

四、關於郵政事業費率之核議事項。

五、關於郵政事業之監理事項。

六、關於郵政之國際合作交流事項。

七、其他有關郵政事項。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七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