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貴敏等18人 110/05/14 提案版本
第七條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納稅義務人如擬申辦房屋免稅時,亦應於事實發生日或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變更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立法說明
一、鑑於現行房屋稅免徵門檻為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卻無免稅戶數之限制;以致實務上常有房屋所有權人化整為零分割門牌出租套房,以獲取免徵之不當情事。

二、茲為避免前開規避情事,爰增列房屋稅免稅申請應於主管稽徵機關核准房屋分割或稅籍變更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第十二條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開徵日期由省(市)政府定之。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房屋稅每年徵收一次,其課稅所屬期間為上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徵收。

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於當期建造完成者,均須按月比例計課,未滿一個月者不計。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精省前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之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均為上一年度七月一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

二、財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臺財稅第61898號函釋,房屋稅折舊曆年數之起算以每年六月三十日為準。

三、茲為因應精省現狀,爰刪除授權省(市)政府之規定,並明訂房屋稅每年徵收之課稅所屬及徵收期間。
第十五條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

一、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二、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不以營利為目的,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直接供辦理事業所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專供祭祀用之宗祠、宗教團體供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但以完成財團法人或寺廟登記,且房屋為其所有者為限。

四、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或供軍用之房屋。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

六、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培植農產品之溫室、稻米育苗中心作業室、人工繁殖場、抽水機房舍;專供農民自用之燻菸房、稻穀及茶葉烘乾機房、存放農機具倉庫及堆肥舍等房屋。

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八、司法保護事業所有之房屋。

九、自然人持有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且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但房屋標準價格如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重行評定時,按該重行評定時之標準價格增減程度調整之。調整金額以千元為單位,未達千元者,按千元計算。

十、農會所有之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十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一、政府平價配售之平民住宅。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

三、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經主管機關證明者。

四、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三成以上不及五成之房屋。

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九款增列自然人持有住家房屋現值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全國合計以三戶為限。

二、排除法人適用房屋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