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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六人至八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得聘用公費助理二人至四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前項公費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但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最多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相關費用,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六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聘用公費助理至少二人,公費助理均與議員同進退。
前項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二分之一。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均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第二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前項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縣(市)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前項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其中聘用部分時間工作公費助理之費用數額,不得超過補助費用總額二分之一。
公費助理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其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之雇主負擔部分,均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六萬元,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給春節慰勞金。
第二項薪資補助費用總額及前項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之補助費用總額,直轄市、縣(市)議會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一項聘用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限制,僅規定人數下限,以因應民意代表問政事務多元化趨勢,提供議員聘用助理之彈性。
二、鑑於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自本條例制定迄今已逾二十年未調整,爰酌予調整。
三、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前段但書,取消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並賦予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增加用人彈性,以應實際問政需求。
四、鑑於現行法並未將適公費助理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明列,雖於立法理由明示比照本院公費助理模式辦理,惟就各議會得編列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採取限縮解釋,限制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項目編列,與立法院實際運作情形未臻一致,衍生各議會預算編列與執行疑義,為落實現行法義,保障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勞動權益及杜絕爭議,爰予明定項目,以資明確。
五、為健全代議制度及保障公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補助費總額得併隨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
二、鑑於公費助理薪資補助費用總額自本條例制定迄今已逾二十年未調整,爰酌予調整。
三、刪除原條文第二項前段但書,取消直轄市議員公費助理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之限制,並賦予議員得聘用部分時間工作之公費助理,增加用人彈性,以應實際問政需求。
四、鑑於現行法並未將適公費助理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由議會編列經費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明列,雖於立法理由明示比照本院公費助理模式辦理,惟就各議會得編列支應之相關費用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採取限縮解釋,限制加班費、資遣費及職業災害補償等項目編列,與立法院實際運作情形未臻一致,衍生各議會預算編列與執行疑義,為落實現行法義,保障地方議會公費助理勞動權益及杜絕爭議,爰予明定項目,以資明確。
五、為健全代議制度及保障公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補助費總額得併隨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比例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