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明文等22人 110/05/14 提案版本
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第二讀會,針對委員會審查法案之審查意見中,如審查會決議保留條文之條文數為該法案總條文數二分之一或以上者,即應決議重付審查。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現行條文第三項遞改為第四項。

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如審查會於法案審查時,對該法案之審查意見決議保留總條文數1/2或以上條文時,則於第二讀會強制重付委員會審查,以強化委員會專業之責。
第十四條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立法委員提出之憲法修正案,除依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處理外,審議之程序準用法律案之規定。

憲法修正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立法說明
增訂第二項,明定憲法修正案之表決須採記名投票方式,以符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99號所揭櫫「公開透明」原則。
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

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

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

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與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

前項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
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四項,增訂第五項,現行第五項改列為第六項。

二、現行議案協商之紀錄,係於院會處理黨團協商結論後方併同刊登於立法院公報,且刊登內容並非議案協商之全程經過之詳實紀錄。為落實議事公開原則及公開應具時效性,要求議案協商應將協商過程詳實記錄,並將議案協商之全程紀錄,於協商會議後,即應刊登公報。爰修正第四項。

三、議案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之。爰增訂第五項。
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進行討論,經討論後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

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現行條文第一項之立法意旨即為保障少數對於協商結論之異議權;惟若逕以表決方式處理,恐無法為落實多元意見於院會討論之情,爰修正第一項,就協商結論提出異議部分,院會應進行討論後再行處理。
第七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應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逕付二讀議案是否須經黨團協商,漏未規範。為健全議事規範,爰針對本院會議議決逕付二讀之議案,明定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其協商程序、協商結論之效力等,均比照付委議案經委員會議決須交付協商之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