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三讀版本 110/12/24 三讀版本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等1人 110/05/07 提案版本
第一條
行政院為推動全國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等相關業務,特設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行政院為辦理國家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倫理規範等業務,特設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立法說明
一、機關名稱修正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修正理由如修正名稱說明。

二、修正本會之設立目的。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

二、政府科技發展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評量考核及科技預算之審議。

三、推動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

四、推動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政策之規劃、推動、管理、技術評估。

六、發展科學園區。

七、管理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八、其他有關科技發展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及應用事項。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

二、國家科學發展、技術研究與應用計畫之綜合規劃、協調、審議、資源分配、成果之保護及管理考核。

三、基礎及應用科技研究之推動。

四、重大科技研發計畫及支援學術研究之推動。

五、產業前瞻技術研發與學研新創政策之綜合規劃、協調及推動。

六、科學園區發展之規劃及推動。

七、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科學發展、技術研究、應用與普及等事項。
立法說明
一、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係為統籌協調各部會共同促進國家整體科學研究之發展,爰修正本會之職掌,將綜合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事項納入。

三、修正第二項,為避免我國科技外流或遭竊取,爰將國家科技成果之保護列為本會職掌。

四、修正第三項至第七項,由於本會業務性質著重國家整體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及應用之規劃、協調、審議及資源分配等,並具有跨部會政策整合功能,爰為政策統合之需要,將部分文字調整及修正。

五、修正第八項,有鑑於科技相關事務所含括範圍廣闊,為明確用詞,爰將原條文「科技發展」拆分為科學發展與技術研究,並納入應用與普及,方與科普推動之目標一致。
第三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副主任委員三人,其中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行政院院長就研究機構首長、中央相關機關首長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
立法說明
一、因由「部」改為「委員會」,故部長與次長修正為主委與副主委。

二、為利跨部會協調及整合事務,爰規定主委須由行政院政務委員兼任。

三、增訂第二項,規範委員之人數與組成。
第四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立法說明
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第五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本會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二、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三、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執行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所定事項。
立法說明
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科技單位主管職務,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聘任期間不得超過四年,期滿應即歸建。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第二項未修正。
第七條
本部自然科學及永續研究發展司、工程技術研究發展司、生命科學研究發展司、人文及社會科學研究發展司、科教發展及國際合作司之司長職務,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部核定之。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必要時得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之資格聘任;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由本會核定之。
立法說明
一、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二、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機關組織法內容應包括機關名稱、設立依據或目的等,同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以處務規程定之,是以,毋須於組織法明列各業務單位名稱,為保留機關內部組設調整彈性,爰修正為「本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另業務單位名稱將由「司」修正為「處」,輔助單位仍維持組織調整前以「處」設置。
第八條
本部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本會為應全球科技快速發展,多元化進用科學技術人才,以提升我國科技競爭力,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自然科學、工程技術、生命科學、人文及社會科學、科教發展、國際科技合作、永續發展研究、產學及應用科技、科技政策及管理等領域科技專業人員,其聘用員額不得超過一百一十人。
立法說明
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第九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立法說明
將「本部」修正為「本會」。
第十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依法制體例,刪除第二項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