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呂玉玲等16人 110/05/07 提案版本
第一百八十三條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第二項修正。

二、過失責任刑度上限調整至十年,罰金隨刑度調整至一百萬元。
第一百八十九條之二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阻塞戲院、商場、餐廳、旅店或其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公共場所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阻塞集合住宅或共同使用大廈之逃生通道,致生危險於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亦同。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

二、為喚起人民對公共安全之重視,將第一項刑度提升至五年;第二項結果至重傷者刑度上限提升至七年,致死結果提升至十年。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過失致死罪刑度上限提升至十年,罰金金額隨刑度上限調整至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