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櫂豪等18人 110/04/30 提案版本
第三十條之二
公路修建、養護增設排水側溝時應考量管線事業機關(構)之需求設置共同管道,其維護管理與共同管道法主管機關會商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市區以外道路側溝,常有電信、有線電視、電線等設置需求,實務上又恐引起排水不順之虞,為解決管線設置需求並避免排水問題,公路修建、養護時應考量實際需求設置共同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