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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劉櫂豪等16人 110/04/30 提案版本
第三十六條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領取執業登記證,即行執業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經依前項處罰仍不辦理者,處三千六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註銷其駕駛執照。
前項經註銷駕駛執照之職業汽車駕駛人,得申請換發同等車類之普通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執業登記事項之異動申報,或參加年度查驗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辦理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經依前項之規定廢止執業登記者,未滿一年不得再行辦理執業登記。

第一項執業登記證,未依規定安置車內指定之插座或以他物遮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立法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制定之目的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惟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辦理執業登記,應為影響交通管理之舉,相對禁止駕駛人上路之吊銷駕照避免影響道路安全之處分,恐有失比例原則問題,故調整為累犯提高罰則並吊銷職業駕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