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李昆澤等21人 110/04/30 提案版本
第二十六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涉及一個以上之直轄市、縣(市)者,應由各直轄市、縣(市)分別舉辦公民投票。
立法說明
明定跨縣市議題之公民投票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分別舉行公民投票,以尊重各縣市民意,避免因縣市間人口不均,恐有不公之疑慮,仍得同時舉辦。
第二十九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地方公民投票案涉及跨直轄市、縣(市)者,各直轄市、縣(市)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均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均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任一直轄市、縣(市)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不通過。
立法說明
跨縣市議題之同一公民投票案,因涉及跨區域直轄市、縣(市)應分別進行公民投票,將選票分別計算。

如各直轄市、縣(市)投票結果分別皆為通過,即為通過。

任一直轄市、縣(市)未通過,則公民投票案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