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吳斯懷等16人 110/04/30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近年來過失致重大傷亡案件層出不窮,104年八仙塵爆造成15人死亡;105年維冠金龍大樓倒塌造成115人死亡;107年普悠瑪翻覆造成18人死亡;108年南方澳大橋斷裂造成6人死亡;109年錢櫃大火造成6人死亡;110年太魯閣號出軌造成50人死亡,再再引發社會輿論的高度關切。

二、公共安全事件大多以過失致死罪究責,惟現行過失致死罪最高僅能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不論民間、學界或實務界,對於情節重大公安意外的究責皆有罪責不相符之疑慮,顯見現行法規恐有違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期待。

三、爰此,修正本條刑度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使法官得依具體個案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及所造成之結果,量處適當之刑。